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审改(2017)1号)精神,为做好取消的审批事项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事项
(一)、本次取消涉及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共五项)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3、开垦荒坡地批准
4、库区林木砍伐审查
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二)切实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1、涉及各科室有取消事项的,要督促进驻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审改(2017)1号)文件的学习,按照自治区、市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2、自市审改(2017)1号文件印发之日是(2017年1月22日)起,上述几项审批不再受理审批,原受理的应立即终止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市审改办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汇报。自市审改(2017)1号文件印发之日是(2017年1月22日)起一个月内将取消审批事项从系统中删除。
4、做好宣传、咨询、答复等相关工作
本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上述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要切实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5、做好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本局已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开垦荒坡地批准”“库区林木砍伐审查”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四个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详见附件1、2、3、4、),请各单位、各科室认真贯彻落实相应监管措施。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这一事项,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水利局对这一事项已无监管权力。
调整事项
二、本次调整涉及水利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及调整内容(共十四项)
1.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取水许可”
2,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项目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项目名称:“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同意”,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项目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调整内容:分设为“河道采砂许可”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2个事项;“河道采砂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项目名称调整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6,项目名称:“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7,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8,项目名称:“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批准”,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9,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0,,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调整内容: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1,项目名称:“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调整内容:分设为“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和“坝顶兼做公路审批”2个事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大坝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12,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13,项目名称:“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14,项目名称:“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调整内容:项目名称调整为“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二)切实做好调整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1.涉及各单位、各科室有调整事项的,要督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审改〔2017〕1号)文件的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市的决定,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2.本局政策法规科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市审改办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报,自市审改〔2017〕1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1月22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整审批事项在系统中做出相应调整。
3.做好宣传、咨询、答疑等相关工作
本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上述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要切实做好调整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附件: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督措施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督措施
3、开垦荒坡地批准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库区林木砍伐审查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5,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事项取消后的情况说明
桂林市水利局
2017年1月25日
附件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督措施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三)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对中标人确定的监督
1.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中标人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项目的备案表、招标报告、招标公告上报市水利局招标投标管理站审核,重点审核招标投标程序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开标过程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行为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视频。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复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管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七、职责分工
除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水利局负责行政监督与管理。
桂林市水利局
2017年1月25号
附件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督措施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范围、内容、方式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审批核查;
2.举报核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接受社会监督、投诉或举报;
2.对相关工程项目文件或合同协议进行审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已批准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予以撤销。对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职责分工
除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水利局负责行政监督与管理。
桂林市水利局
2017年1月25日
附件3
开垦荒坡地批准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加强开垦荒坡地批准此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跨县级行政区域开垦荒坡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垦荒坡地是否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
(二)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开垦荒坡地项目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
(二)举报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开垦荒坡地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在日常检查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下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开垦荒坡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检查对象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桂林市水利局
2017年1月25日
附 件4
库区林木砍伐审查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规范库区林木砍伐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库区水土流失、水库淤积,保护水库水源涵养能力,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职责分工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水库库区林木砍伐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对象
砍伐库区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监管内容
(1)库区林木砍伐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2)库区林木砍伐后水土流失情况;
(3)库区林木砍伐后补植情况;
(4)其他。
四、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结合汛前、汛中、汛后水库安全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水库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管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库区林木砍伐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去库区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书面意见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六、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监测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安排、工作要点、检查人员等;
(2)被检查对象准备书面材料,介绍库区林木砍伐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流失、补植等情况;
(3)踏勘现场、翻阅台帐、查阅资料;
(4)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
(5)整改后复查。
七、监管处理
(1)监督监测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和一建反馈,如果发现库区水土流失严重、补植不及时等,责令整改;
(2)被检查对象整改完成后,向水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被检查对象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工,依法依规处理。
桂林市水利局
2017年1月25日
附件5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彼取消后的情况说明
根据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2016年以前水利行政部门对这一事项有监管权力,2016年以后水利行政部门对这一事项已无监管权力.
桂林市水利局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