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政(2016)8号)。为做好取消的审批事项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事项
(一)、本次取消涉及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共2项)
1、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2、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二)切实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1、涉及科室取消事项的,要督促进驻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政(2016)8号)文件的学习,按照自治区、市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2、自市政(2017)8号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3月29日)起,上述审批不再受理审批,原受理的应立即终止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市审改办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汇报。自市政(2017)8号文件印发之日是(2017年3月29日)起一个月内将取消审批事项从系统中删除。
4、做好宣传、咨询、答复等相关工作
本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上述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要切实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做好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本局已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二个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详见附件1、2),请各单位、各科室认真贯彻落实相应监管措施。
二、本次没有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1、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桂林市水利局
2017年3月30日
附件1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取消后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提升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我厅取消了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为规范取消后生产建设项目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验收,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展水利施工图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水利项目建设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和建设管理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把关。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了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和批复,对存在项目变更的,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三)检查项目地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施工图及批复内容一致。
(四)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要求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等相关手续。
(六)抽查施工图设计内容是否达到深度要求,水利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交底资料、现场设计服务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各县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开展全区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全区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常规性检查。组织各县工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水利局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部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听取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委托第三方检查。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难点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各县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工作。按上级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部门。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工作安排等。
2.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县及项目法人进行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认真整改落实。各县及项目法人根据反馈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水利厅。
5.复查整改情况。水利局视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三)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
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督促加快进度,改进工作质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工作完成质量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施工图设计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及管理办法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对不良行为记录及时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桂林市水利局
2017年3月31日
附 件2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取消 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规范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堤防安全,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职责分工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对象
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监管内容
(1)是否执行基建程序;
(2)对建筑物及设施、防护补救措施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
(3)完工后,检查建筑物及设施防护补救措施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完成;
(4)工程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完毕,无影响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安全行为;
(6)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运行管理方案是否影响工程安全。
四、监管方式
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
五、监管措施
(1)跟踪建设进程,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文件、资料;
(2)现场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监管程序
(1)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安排、工作要点、检查人员等;
(2)实施抽查。听取建设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复查。
七、监管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2)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堤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建设单位不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堤防安全的,责令其立即停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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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