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桂林市水利局人事科 时间:2012-06-06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市发〔2009〕51号),设立桂林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及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负责水资源费征收,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处理县(区)间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按管理权限审核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的技术推广;负责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市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辖区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分级管理规定,组织或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